一、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 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 二、欠债还钱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双方当事人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务人不还钱的时候,债权人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债权的。 三、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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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案件需要能够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据,包括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缴款凭证、转账凭证、手机短信、他人的证言等。提交证据后,人民法院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以此认定事实。
债务纠纷通常需要以下的证据:1、借据、收据、借贷合同,或和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2、担保书原件,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现实经济状况、偿还能力证据;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金额;4、债务人违反民事合同行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5、追回的抵押物名字、数量、存放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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