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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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下列情形中应当支付赔偿金: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而支付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依法单方面解约的; 2、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等。
企业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是: 1.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2.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3.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被责令限期支付但未支付劳动者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5.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2倍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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