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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人如不移交或不全面移交,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参加民事活动破产管理人有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 4、破产财产清算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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