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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除上述职责以外的职责: 1、追缴出资。 2、追回被侵占的财产。 3、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4、特殊债权的调查与公示。 5、审查申报的债权与材料的保存。 6、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同时负有向法院提交及向债权人会议说明的职责。 7、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8、监督与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 9、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10、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在通过后提请法院认可。 11、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12、特殊债权分配额的提存与处理。 13、请求破产程序的终结与注销。 三、破产管理人的权利 1、聘用必要工作人员的权利。 2、获取报酬的权利。 3、履行上述职责对应的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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