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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是什么?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是什么

2022-04-18 17: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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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18 回复

专业分析:

在我国,根据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称为“清算组”,而2006年《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改称为“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主要在于成员组成、资格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 第一,成员组成: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而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第二,资格要求:《企业破产法》中规定担任中介机构中的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而《企业破产法(试行)》却没有对清算组成员做出积极或消极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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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王勇律师

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

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区别如下: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破产十五日内,受理破产申请时,管理人成立;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关注破产重组和解程序功能;成员不同,清算组是两人以上,管理人是一人;成员报酬不同,清算组免费,管理人要报酬;法律责任不同,清算组承担被解除的责任,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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