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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根据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称为“清算组”,而《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改称为“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主...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如下: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的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布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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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适用于破产还债程序,破产还债带有法律的强制性。 破产清算组必须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破产清算的过程, 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从破产清算组的成立、破产财产的清查、确认、变现、处置和分配,到破产债权的确认、清偿、清算组的撤销,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普通清算适用于清产还债程序,清算组是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的。清产还债面对的是每一个债权人,而破产还债面对的是债权人会议。在多数情况下,普通清算都会有剩余财产,在清算程序上,也就都会有剩余财产的分配程序。
《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要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别开,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规范普通清算。
在职工安置上的优先性是没有区别的,并且一般而言破产重整更加有利于职工利益。从职工安排的角度上讲没什么区别,只是破产重整对职工比较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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