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以下案件,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备案:(一)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办的案件;(二)指定管辖的案件;(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五)经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案的案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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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行政案件办理期限,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普通行政案件的是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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