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离婚手续的相关事项,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因此,离婚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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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需要办理手续: 一、在自愿情况下,准备好结婚证、身份证和户口本等资料。 二、前往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三、在机关填写离婚协议书,待民政局人员审核后,收回结婚证再发放离婚证。 诉讼离婚: 一、向法院提交离婚民事诉讼书、双方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和结婚证。 二、根据庭审情况,再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即行宣判。
办理离婚的手续如下: 1、协议离婚,指当事人双方就财产、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在自愿情况下,准备好结婚证、身份证和户口本等资料。前往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在机关填写离婚协议书,待民政局人员审核后,收回结婚证再发放离婚证; 2、诉讼离婚,向法院提交离婚民事诉讼书、双方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和结婚证。根据庭审情况,再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即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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