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行政拘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责任部分最严厉的处罚,也是唯一限制违法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处罚。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短期内限制违法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处罚。行政拘留的立法权限只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而拘留决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及执行。所以本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针对对交通违章处理行为人的处罚谁来裁决,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依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人所作的行政处罚。交通违章处罚分为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和拘留四种。其中对违章者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上的罚款,可由民警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违章者处以50元以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由县以上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但吊扣6个月以上驾驶证和吊销驾驶证,须由地、市或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审批。
1、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由交通警察当场收缴,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并开具罚款收据。 2、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