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行政拘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责任部分最严厉的处罚,也是唯一限制违法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处罚。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短期内限制违法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处罚。行政拘留的立法权限只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而拘留决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及执行。所以本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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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管制规定由公安机关处罚。如果被管制人员违反规定,但是还没有再次违法犯罪,公安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会对被管制人员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如果被管制人员违反法律的规定,造成再次犯罪,公安部门可以把再次犯罪的被管制人员送进看守所,法院会再次判刑。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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