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可见,用人单位首先要有证据保留的意识。对于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及处理事件时的证据材料要妥善保管,以便纠纷发生时使用。2、事件调查前应做好预案,由用人单位的专职人员或部门负责。调查中应认真全面细致,应有工会人员会其他职工在场。尤其应将相关事实以书面的形式加以固定,并签字确认。3、依法制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违规违纪给予相应的处罚,但是前提是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不仅要合法,也要合理,否则可能无效,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要符合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这个合法的标准,可以找到具体的规定,并予以制定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合理的标准并不是统一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单位行业特点予以判断。处罚要根据不同违纪情形加以区分,以体现行为和后果处罚的对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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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又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再次明确和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原则是:一是一律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二对由双方隶属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如对企业开除发生的争议,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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