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或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再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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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如下: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其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合同意思表示虚假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合同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以下这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以欺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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