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出卖人主体不当导致的合同无效。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不具备开发主体资格;二是,出卖人没有销售资格。前一种情况主要表现为出卖人没有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换句话说就是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营范围;后者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到特定的楼盘,没有相应的销售资格。如:开发企业在没有达到法定的售房条件下,为解决资金问题,私下销售房屋等等。 2、买受人主体不当导致的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主要是买受人没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不符合国家限购政策。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抵押的事实。对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如果将所销售的房屋抵押,并且隐瞒该事实,购房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且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倍的赔偿。 4、出卖人将拆迁安置房屋予以销售。出卖人因利益驱使,将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销售给其他购房者。到履行拆迁协议书的安置时,往往采用变更原协议书的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要求被拆迁人接受货币补偿,或者异地安置。对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这种情况,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给予一倍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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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如下: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其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合同意思表示虚假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合同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
商品房买卖合无效的情形包括,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却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视为无效。买受人通过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订立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使用,致使买受人不能取得该房屋的,该合同也应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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