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鉴定: 1、凡需要鉴定事故车辆及其他检材,由办案人在案发72小时内,按规定项目认真填写委托书,并由办案人亲自送到鉴定大厅技术科登记,对需要做车辆、物品及人员的司法鉴定的事故,必须由办案人及双方当事人三方同时到场,并签字方可生效,缺一不予受理检验。 2、对拒绝到场的当一人或一方拒绝签字的,办案民警写出情况说明,报大队领导、主管事故科长签字。如车辆只做痕检、安检,到事故鉴定中心直接交费,找当日值日班工程师检车。如车辆还需做车损作价,须在接到委托书后72小时内出具鉴定结论和报告后,当事人到事故鉴定中心交费,办案民警到鉴定大厅技术科民警领取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对肇事逃逸案件,要进行鉴定的,大队领导审批后费用后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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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鉴定程序如下: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 2、在事故发生后七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鉴定程序如下: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 2、在事故发生后七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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