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2)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3)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4)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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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走私数量来认定,符合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为“情节严重”;符合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为“情节特别严重”。
走私废物罪的立案标准是:如果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合计达到一至五吨;非危险性固体废物合计达到五至二十吨;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合计达到二十至一百吨等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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