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 1、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吗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8、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10、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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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糕点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立案: 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的;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的。 2.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的。 3.乙醚400千克以上的。 4.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通常情况下,走私制毒物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伪麻黄碱、麻黄碱和单方制剂在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粉以及麻黄浸膏在一百千克以上。此外黄樟素、胡椒醛、黄樟油、麦角酸、异黄樟素、麦角胺、苯乙酸以及麦角新碱在二十千克以上,三氯甲烷以及醋酸酐在二百千克以上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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