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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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父子关系证明,子女凭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公证,再持上述手续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以子女名义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当地公证处。父母以捐赠方式将房屋转让给子女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契税和公证费;父母以转让方式将房屋转让给子女时,房屋交易的主要成本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
继承父母的房产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件; 2、被继承人房产证原件; 3、被继承人单位开具的履历表; 4、可以证明继承人与继承人的关系的证件; 5、继承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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