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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能依据侵权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要求学校赔吗

2019-04-15 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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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9-04-15 回复

专业分析: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一、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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