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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2022-02-23 05: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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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回复

专业分析:

《侵权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发生的事故,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壹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责任。至于学校说了设备没有故障并非是构成其免责的事由,管理上的疏忽也是存在的,如果协商不成的话,直接起诉法院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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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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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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