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28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2006年12月28日(2006)行他字第12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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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后其亲属能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具体的金额要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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