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本案中,单位要求您办理工作交接并无不妥。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单位要求您交付工作交接的押金是违法的,您有权拒绝。已经交付的,您有权要求退还。您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对单位违法收取财物的行为处以罚款。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单位拖欠您的工资是违法的,您有权要求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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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可以在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抵押物,如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对此法律明文禁止,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场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者、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许多用人单位在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抵押物,如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对此法律明文禁止,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场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者、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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