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对“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说缴纳社会抚养费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必须承担的一项法律责任,同时也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所必需的经济限制措施。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属于社会补偿性的行政收费,而不是行政罚款。公民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子女,客观上对资源的利用、环境的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并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对他们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资源环境的过度开发利用和社会公共投入额外增长的一种补偿。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是指不符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而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我省征收对象有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生育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四种情况。 黑龙江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交纳六万元社会抚养费; 违反《条例》规定的,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缴纳一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生育的,缴纳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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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应进行刑事处罚的;不满十四周岁应免于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损害后果,及时改正的;以及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处罚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于行政处罚种类的是恢复原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以下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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