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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效力: (1)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2)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3)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有针对性,直接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具体行政行为包含的要素有: 1、主体要素: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2、成立要素:具体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无需相对人同意,作出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相对人不服从的,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象要素: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其中,“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 4、内容要素:具体行政行为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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