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丢失,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办一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一般用人单位都有存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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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丢失时,可根据以下方式处理。首先员工可以给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公司提出申请,请求该公司重新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若是该公司拒绝补发,则员工可以因此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的裁决书便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丢失可以回原单位补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丢失,原单位不给补办,可按照以下的步骤操作:第一、给原用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请求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第二、单位拒绝办理,以该理由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第三、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即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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