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缓慢具体有怎样的成因

2020-09-20 09:58:44
推荐答案

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20 回复

专业分析:

1.产品消费者法制观念谈薄。消费者长期以来维权意识淡薄,对产品缺陷造成的侵权行为,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只是自怨自艾,很少有人会去提起诉讼索赔。由此,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缺少了主要追究力。 2.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意识薄弱。首先,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其产品质量的缺陷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不引起重视和感到压力。没有很好地去考虑如何将其法律上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以解后顾之忧。第二,计划经济体制的年代,国营的生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盈亏及企业风险基本是政府财政包揽。生产企业对责任风险的意识、保险的意识必然滞后。第三,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和销售经营中都未曾当过被告人,也未曾有人向他们提出索赔要求。如果去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觉得似乎没有必要,或以侥幸心理对待。第四,有些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即使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但并非真正明确其意义和作用,而是把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人作为企业一种宣传产品的广告效应。 3.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还不很完善,执法力度不够。我国现在对产品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是采用“实际损失”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但我国的社会和经济是在不断地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准不断提高,以现在估计的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到了那个时候,这个“预期可得利益”已是达不到预期的利益水平。规定中没有考虑到社会发展、物价指数上升的因素及精神损害。这显然不利于受害人。 4.自产品责任保险开办以来,保险公司在开办这项业务时思想认识不足,对承保产品责任险的经验不多,尤其针对我国目前一些产品的真正合格率低、产品责任险的投保需求不大,承保面小,保费收入少,自然该险的损失概率较大,赔付也可能会增大,不敢把承保面扩大,畏惧赔付率高。在承保时累计赔偿限额,特别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控制较严。

展开更多

针对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缓慢具体有怎样的成因,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同类普法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产品责任的萌芽——契约责任原则时期; (二)、突破契约关系的束缚——过错侵权原则时期; (三)、契约理论与侵权理论的结合——担保责任原则阶段。要想对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有必要弄清楚世界范围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概况,了解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与世界上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内在联系,才能清楚的了解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现状。然后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的理论研究成果,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的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论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来源于生产者,还是销售者过错导致的抑或是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被侵权人均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很好识别,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法律规定他们也是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侵权责任。我们分别来看一下都有哪些,首先,视为生产者的主体有:产品授权贴标的商标所有人、产品的进口商、不能指明生产者也不能指明供货者时的销售者;其次,视为销售者的主体有:被借用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相关精选问答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精选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