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一)伪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特许经营权的;(二)连续三年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三)向驾驶员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四)出租或者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五)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变相转卖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六)分包、转包营运车辆的;(七)违反规定收取、保存或使用驾驶员保证金的;(八)其他应当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情形。经营者特许经营权被收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相应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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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下终止租车合同: 1、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 2、当事人一方死亡; 3、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4、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擅自转租;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在承租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故意损坏承租房屋;法律或法规规定其他可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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