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一)伪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特许经营权的;(二)连续三年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三)向驾驶员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四)出租或者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五)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变相转卖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六)分包、转包营运车辆的;(七)违反规定收取、保存或使用驾驶员保证金的;(八)其他应当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情形。经营者特许经营权被收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相应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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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形如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的; 2、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结构或者用途的; 3、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等等。
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形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拖欠租金累积六个月以上的;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其它终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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