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量刑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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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诈骗罪的其他构成是:主体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心态;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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