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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经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通过不支付工资的方式不让走,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分为以下三种情况讨论: 1、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况,当事人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按照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提前30天提出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 3、当事人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况,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那么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或者不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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