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并安全保存。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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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会前,首先要做好会议筹备:确定召开股东大会;进行会务组织;确定会议提案、内容和会议议程;提前准备会议资料。筹备工作完毕后即可发出会议通知。做好会前检视,比如修正会议议题;印发会议资料;签到和清点参会人数;落实委托授权签字;并关注签字事项的准备。 会中:可以由律师见证;对会议内容进行审议及表决;做好会议记录及参会人员签字;最终做出会议决议及参会人员签字。 会后:出具法律意见书;补正资料;发文;准备及披露;最后归档全部会议文件。
股东会召集程序:设立董事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由副董事长主持;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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