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的原则,确因先期建设还建房或者实现城市建设计划目标等需要分期实施的,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后可分期实施建设:(一)各期用地均独立成宗、具备可开发建设的条件;(二)优先建设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商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三)各期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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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程序如下: 1、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审批通过建设项目;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审查申请材料,拟定征地方案; 4、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或者省政府; 5、得到批准后,公布征地方案; 6、进行补偿登记; 7、拟定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工期一般是以定额来确定的,是经过科学测定的合理工期。计算施工工期有两种方法①从开工到竣工按全部日历天数计算,不扣除停工日数,称为“日历工期”子:计划工期300个日历,意思是合同的起始日至结束日期,包括周末、大小月历天数的和。②从全部日历天数中扣除节假日未施工的天数及因设计、材料、气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数,称为“实际工期”。一般承包合同规定采用日历工期,以便于检查合同执行情况际工期由于排除了客观因素的影响,便于分析工期定额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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