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假工资的支付渠道与支付方式: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产假工资的享有时间: 从国家的行政法规层面规定的是一般为98天,多胞胎和难产的适当增加天数;如果是晚育的按本省、市、自治区《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黑龙江省晚育是180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五条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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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孕妇的工资由谁发,取决于孕妇有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如果孕妇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么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的标准发放产假工资。如果孕妇已经参加生育保险,那么由生育保险基金来发放孕妇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并且孕妇还可享受生育津贴。
如果是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津贴代替,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月平均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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