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由劳动行政部门强制征缴。 用人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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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订立,否则将面临双倍工资的处罚,凡有员工有意拖延或者拒绝订立的,应当及时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2、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查询其离职证明,查清劳动者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3、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采取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如扣押证件、要求担保和乙肝歧视等歧视性的行为。 4、劳动合同尽可能的简单明了,如果过于复杂,而事后缺乏专业人员跟踪执行,很可能将造成对自身不利的证明。 5、对于工资的约定,应当合理计划,从而合法有效地规划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 6、辅之以完善的规章制度,并应在制度颁布或劳动合同签订同时向劳动者公示,要求其确认签字,从而为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制度行使奖惩制度提供依据,否则将无约可依,用人单位无法及时有理有利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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