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给予赔偿。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匕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标准进行计算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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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中死亡赔偿金是指赔偿权利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请求支付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一次性死亡赔偿费用。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受理交通事故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按法院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抚养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乘以20年算,被抚养的是未成年的计算至18周岁。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算,超过60岁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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