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此规定拒绝理赔,该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当发生法律适用冲突时,按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后法优于前法、高层次法优于底层次法的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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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照没年检的不赔。 2、地震不赔。 3、精神损失不赔。 4、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 5、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赔。 6、爆胎不赔。 7、被车上物品撞伤不赔。 8、未经定损直接修车的不赔。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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