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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直接担责和承担补充责任。 具体而言,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这种责任应当是一种替代责任,因为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一般是由于教育机构的具体教职工没有尽到职责。 但是,其责任是需要由教育机构来承担的,不能由未尽职责的教职工来承担。 第三人责任与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人身损害时,由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教育机构在这个时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但是属于无人侵害的话,教育机构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此时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证明不了,仍需承担责任。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时属于无人侵害的话,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也就是需要受害人一方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能够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则教育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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