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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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加班费的最低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倍工资; (2)双休日加班还不能安排补休——支付2倍工资; (3)法定休息日内加班——支付3倍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法律规定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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