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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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加班费的最低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倍工资; (2)双休日加班还不能安排补休——支付2倍工资; (3)法定休息日内加班——支付3倍工资。
法律对加班的规定:单位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每天最多可安排劳动加一个小时的班,且必须要与劳动者和工会协商一致;如果单位有特殊原因的,则每天加班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但前提是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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