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意外死亡,先取得意外死亡证明,当地公安机关可出具,再到司法局公证处申请《继承权证明书》。 《继承权证明书》须提供下列证件: 1、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必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有效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在香港办理的须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在台湾办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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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开证明的方式:先由继承人持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到被继承人的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再到被继承人生前的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开具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最后,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证明材料,再到公证机关申请继承公证。
被继承人父母去世证明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来开具。之所以也需要这个证明,就是因为必须要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然后才能够进行一个最终的财产的分配。所以开具证明必须要到派出所才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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