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应提交哪些材料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一、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二、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三、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四、离婚协议书;五、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结婚登记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六、申请登记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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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应提交的材料有: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由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 个体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四)经营场地证明; (五)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六)聘用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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