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和企业合同制工人区别在于工资和福利的落实上。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一般按档案工资,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合同制工人工资比较灵活,由企业自主决定,档案工资只有在退休时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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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签合同既可以用英文名,也可以用中文名。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采用签名形式签订合同时使用英文签名,所以当事人可以使用英文名或中文名,或者将中文名和英文名一并使用。
自然人签名时,应签署真名(现用名、法定姓名),并应签署全名。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签名时使用简称,也未禁止使用曾用名、英文名、艺名、笔名、化名、小名或绰号等代签名,但这些签名方式可能增加发生争议时的举证难度。因此,即使是在国外签订合同,还是建议将中文名和英文名一并使用,或仅仅使用现用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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