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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方冷暴力而起诉离婚的程序:要离婚的当事人携带对方冷暴力的证据和离婚所需的材料,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男方预先垫付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男方作为原告等待法院的开庭安排参加诉讼,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确认感情破裂后,作出离婚的判决。
因冷暴力而起诉离婚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由于冷暴力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已经没有和好可能的证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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