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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4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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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孟金龙律师
破产债权纠纷应该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约定仲裁的,管理人拒绝确认债权登记的,债权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债权确认,受理破产的法院无管辖权。在实践中,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破产债权确认债权数量多、标的物少、纠纷简单,所有案件都由中级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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