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⑤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