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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有以下两种情形: 1、受害人的生命权遭受侵害,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 2、受害人的健康权遭受侵害,对其本人或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需要以下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包括户口卡、当地派出所证明等)。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三、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 2、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四、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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