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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要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意见》同时要求,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承包人死后,承包收益由继承人继承。在家庭承包中,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承包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承包土地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则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但如果是林地的承包人死亡的,其承包经营权由继承人在承包期限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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