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陈述:1、根据《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理解为:普通人通过常识就可以认定事故的发生构成工伤,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构成工伤的认识是一致的。因此,对构成工伤认识的一致性,是用人单位垫付医疗费用的主观前提,而此时提出工伤申请认定只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形式和程序上的需要。由上,如果用人单位从善意、客观的角度认为该事件不构成工伤的,则用人单位没有垫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义务;即使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已支付的相关费用也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补偿;如果经认定不构成工伤的,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补偿。2、本案中,如果确信是工伤的,公司与包某之间对工伤的发生没有异议的,公司先前垫付的医疗费用以及后续需要垫付的其他费用,都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得到赔付,这对公司的垫付款的回收是有保障的;但如果公司不能确信是工伤的,经相关部门认定也可能不是工伤的,公司的垫付行为将会承担最终可能得不到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以及包某返还的风险,因此公司的贸然垫付在法律上是存在不能回收的风险。综上所述,排除不计回报和代价的人道主义精神,单从法律和风险的角度出发,公司在包某工伤认定结论出来之前,不应再继续垫付其他费用,以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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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不仅仅是受伤职工所在的单位,受伤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具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 而其中,法律对受伤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放的比较宽,一般是在事故发生之后的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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