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典当,都可按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由出典人向典当人(单位)收取利息与管理费,在此情况下,支付典当利息和管理费即成为典当人的重要义务,法律(人民银行规定)为维护正常的典当秩序,对于典当人支付利息的最高限额,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在此规定的限额内,约定利息的利率,可由双方适当调整。超过此限额的约定为非法。典当合同中如果包括约付利息的内容,但没有规定利率的,应依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出典人收取的管理费,内容包括了勘估费、运杂费、仓储费、保险费等内容,归于经营性服务类别,是非商品经营收入,属于国家定价范围。要按物价管理权限,归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通知执行。典当双方应在规定的限额内,约定管理费的比例。典当人应按约定的比例交纳管理费。管理费的比例也可由双方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超过规定限额的约定为非法,典当合同中如果包括付管理费的内容但没有规定比例的,应依照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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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息的规定是这样的: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4、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由双方约定,双方约定的利率只要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就是合法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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