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获取经济利益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特有的,通过违法犯罪获取经济利益是绝大多数刑事犯罪所追求的目的,以此不足以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其他犯罪相区分。也有学者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观点,认为较强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特征,从提高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角度,应当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中的经济门槛。至于“保护伞”,有学者认为,它不能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但也有学者认为,无论是从全国“打黑除恶”的司法实践经验看,还是从国际社会的立法和司法经验看,“保护伞”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应当将其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位,有学者认为,黑社会组织在其发展过程中并不存在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既然具有黑社会性质,就是黑社会组织。但也有学者从现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国情依据等方面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在“涉黑”这一本质问题上确实具有质的同一性,但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等同于黑社会。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模式,有学者认为,我国单一法典式刑法立法模式不能适应有组织犯罪态势变化、刑事政策和犯罪类型差异的要求,对有组织犯罪宜采用单行刑法的立法模式。也有学者认为,相对于制定一部单独的“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或“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修正案”的形式完善现有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还有学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采取多元立体的立法组织体系。与此同时,有学者认为,从有针对性地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切实剥夺黑社会性质组织再犯能力的角度,我国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财产刑,增设财产刑可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具体而言,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我国还应确立得科罚金制的罚金刑适用方式,并合理确定数额标准,增设没收财产刑及财产刑易科自由刑制度。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实施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况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十分常见。对此,有学者认为,对其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完全符合刑法基本原理,且能够适应司法实践中打击犯罪的需要,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同时,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中的“其他犯罪行为”不应排除敲诈勒索罪等犯罪,对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实施有其他任何犯罪的,均应实行数罪并罚。但也有学者认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方法行为,而“其他犯罪行为”则是目的行为,因而构成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应对其从一重罪处断。
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具体是怎样的呢?怎么进行相关分析?,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三人以上的团伙)。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经济实力特征;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特征;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也是区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与犯罪集团的最主要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主要体现为组织规模、存续时间、层级结构、纪律规约等方面。人数较多为组织特征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短时期内成员频繁变动的,不符合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