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你父亲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就是工伤。但是你父亲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了,现在也不知道劳动局还受不受理;如果不受理的话,建议走民事诉讼,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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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周岁的人构不成工伤。因为其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所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了。但可以进行人身损害司法鉴定,向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些情况造成的死亡。
超过60岁能上工地。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老人,只要工地需要,是可以在工地上班的。但是该老人和工地的关系,不能是劳动关系,也不受劳动法规调整,而是劳务关系,一旦发生了伤害,不能按工伤进行认定,可以按人身损害,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本人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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